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4执恢120号之二

陈立勤与尚志育龙牛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立勤,尚志育龙牛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恢1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立勤,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宁远镇张发村裕农屯。被执行人尚志育龙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红旗村。法定代表人方绪福,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立勤与被执行人尚志育龙牛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外民三初字第6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履行义务,法院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财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尚志育龙牛业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予以冻结、解除冻结、划拨(冻结、解除冻结、划拨金额详见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束超英

审判员  李贵滨

审判员  陈 冲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