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林执字第893号
申请执行人:王相武,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王国财,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
被执行人:王树华,女,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相武与王国财、王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多方查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宫浩然
审判员 :王洪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庞占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