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370号申请执行人崔俊岭,无职业。被执行人苗瑞红,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崔俊岭与被执行人苗瑞红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0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俊岭与被执行人苗瑞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04执3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志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邓蓓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