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291号
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攀枝花市西区蓝湖国际新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该公司经理。
被告:蒋全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蒋全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赵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