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337号原告徐玉洲,男,汉族,被告段玉宏,男,汉族,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洲诉被告段玉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被告段玉宏的住址向被告段玉宏送达应诉等文书时未能找到被告段玉宏。同时原告2016年3月2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其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玉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全额退还原告徐玉洲。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曹林富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睿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