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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岭执字第115号

刁xx与代xx、张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刁xx,代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岭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刁xx,女,1963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3082719630807584xx,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宝清县xx镇xx路80-8号。被执行人代xx,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23082719630624002xx,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宝清县xx镇xx家属楼。被执行人张xx,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23082719611031003xx,汉族,现住宝清县xx镇xx小区2号楼。本院在执行刁xx与代xx、张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代xx、张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4)岭执字第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温道新

审 判 员  付清勋

代理

审判员  齐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