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岭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刁xx,女,1963年8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23082719630807584xx,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宝清县xx镇xx路80-8号。被执行人代xx,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23082719630624002xx,汉族,现住双鸭山市宝清县xx镇xx家属楼。被执行人张xx,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23082719611031003xx,汉族,现住宝清县xx镇xx小区2号楼。本院在执行刁xx与代xx、张xx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代xx、张x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2014)岭执字第1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温道新
审 判 员 付清勋
代理
审判员 齐 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于 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