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588号原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金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培合、于磊,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孙守会,系该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子健、过振奇,系该所职工。
原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应用物理化学研究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受理后,原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8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袁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