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2民初402号
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人民路528号(商业银行大楼),组织机构代码证77735435-0。
法定代表人:项道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进元,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一期B7-2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9735449-X。
法定代表人:董某。
被告:安徽互帮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B9-3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5184174-6。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光彩大市场三期东七街60-6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498448-8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
被告:董某,女,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玉虹街。
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北正街。
被告:程某某,女,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童某某,男,汉族,1962年8月19日出生,住安庆市怀宁县茶岭镇同形村。
被告:郑某某,女,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玉虹街。
被告:陈某,男,汉族,1985年1月13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玉虹街。
被告:贡某某,女,汉族,1964年2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企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力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互帮电器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安庆市大华电器有限公司、董某、郭某某、程某某、童某某、郑某某、陈某某、陈某、贡某某追偿权纠纷,因原告未按指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方 畅
人民陪审员 程 颖
人民陪审员 刘 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同(实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