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白顺兰,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汪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