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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执恢5-2号

白顺兰与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顺兰,汪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白顺兰,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执行人:汪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汪强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松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