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844号原告侯德林,男,汉族,1959年11月29日出生。被告李帅帅,男,汉族,1993年2月15日出生。被告胡利利,女,汉族,1993年9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德林与被告李帅帅、胡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德林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侯德林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赵向明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