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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民终271号

蒋远波、朱家彬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蒋远波;朱家彬;云南德诺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终27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蒋远波,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家彬,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盐津县人,住盐津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纯蛟、段晓君,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德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仁片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第********。法定代表人欧啟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田,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蒋远波、朱家彬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德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远波、朱家彬于2016年4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远波、朱家彬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远波、朱家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80元,由上诉人蒋远波、朱家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饶丽佳

代理

审判员  秦 伟

代理

审判员  吕秋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寿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