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民终27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蒋远波,男,1988年5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家彬,男,1971年4月28日生,汉族,盐津县人,住盐津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纯蛟、段晓君,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德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宏仁片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第********。法定代表人欧啟召,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田,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蒋远波、朱家彬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德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5)官民一初字第2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远波、朱家彬于2016年4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远波、朱家彬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远波、朱家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80元,由上诉人蒋远波、朱家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饶丽佳
代理
审判员 秦 伟
代理
审判员 吕秋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樊寿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