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361号原告孙某甲,男,2005年7月出生。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72年9月出生。被告孙某乙,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判员 栾 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