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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4民初361号

孙某甲与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361号原告孙某甲,男,2005年7月出生。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72年9月出生。被告孙某乙,男,1967年3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某甲及其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判员 栾 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俊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