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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5425号

陆永富与陈小杆、李秀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终542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陆永富,陈小轩,李秀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5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负责人:宋长旺,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永富,身份证地址广西宁明县。

原审

被告:陈小轩,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审

被告:李秀芬,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常宁市。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依法于2016年1月21日向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丝绸大厦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菲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