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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执字第1521号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52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格瑞德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争议纠纷一案(2013)德城商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房产已经办理抵押手续或被其他法院查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应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及时申请执行。执行长  刘世文执行员  曹富新执行员  邓华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