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2027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1号。
负责人:李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程荟茹,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凯,北京市中银(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海燕。
被告:郑玉龙。
被告:辽宁远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吉工二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杨贵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与被告辛海燕、郑玉龙、辽宁远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9元,减半收取1654.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城内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莹莹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舒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