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6执303-1号
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国土资源局义安区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五松镇。
法定代表人:汤征斌。
被执行人:高平访(户),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东联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6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于2016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平访银行存款1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国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