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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执219号

上海海福瑞酒店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海福瑞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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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219号被执行人上海海福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朱剑琪,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35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4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海福瑞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补缴纳该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123.8元。但被执行人上海海福瑞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海福瑞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123.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上海海福瑞酒店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执行员  钱松青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如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