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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民初638号

韩瑜与李先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韩瑜,李先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民初638号原告韩瑜,女,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告李先铭,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其它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瑜诉被告李先铭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于冬梅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