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3民初1035号

原告平泉县景成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泉县景成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林海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035号原告平泉县景成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景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玉强,河北时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海东,住辽宁省凌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泉县景成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海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泉县景成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泉县景成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泉县景成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00元由原告平泉县景成蔬菜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树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陶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