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恢执169号申请执行人杨××。被执行人王××。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王××离婚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较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有条件后予以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广柱
审 判 员 吕正才
代理
审判员 王晓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裴忠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