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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93号

贾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93号

原告:贾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莹莹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舒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