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93号
原告:贾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 芳
代理
审判员 张莹莹
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舒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