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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312-2号

王伟与丁庆海、李素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丁庆海,李素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312-2号

申请执行人:王伟。

被执行人:丁庆海。

被执行人:李素岭,系被告王伟之妻。王伟与丁庆海、李素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7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2107.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从被执行人丁庆海账户中扣划22339.5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党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