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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10号

傅莲与赵淑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当事人
傅莲,赵淑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特字第00010号申请人傅莲,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申请人赵淑君,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申请人傅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淑君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傅莲称,赵淑君(1934年6月17日出生)与傅全受婚后生育傅自强、傅莲兄妹。赵淑君因身体长期受病痛折磨,产生厌世心理,于2005年7月1日1时许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下落不明。父亲傅全受于2008年病故。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赵淑君死亡。经查,被申请人赵淑君与傅全受婚后先后生育傅自强、傅莲两名子女。2005年7月1日,赵淑君因病离家出走,经其亲属寻找无果。2015年3月27日,傅莲向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合阳派出所报案,并向赵淑君所在单位重庆市合川区妇幼保健院反映,前述部门出具了赵淑君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赵淑君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22日在《工人日报》上发出寻找赵淑君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淑君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淑君外出下落不明已达11年多,经申请人和有关部门多方寻找无果,本院依法发出寻找公告后,赵淑君至今仍然下落不明,现申请人傅莲申请宣告其母赵淑君死亡,其请求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赵淑君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徐培荣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