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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1670号

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670号

原告:高某,农民。

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本院减收100元。

审判员  林艺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