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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2597号

田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田某,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2597号原告田某,女,汉族,1963年1月13日。被告韩某,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田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审判员  李继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康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