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640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施顺华。被执行人陈琪,女,1984年7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被执行人欧阳建华,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738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陈琪、欧阳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房地产交易中心、证券登记结算中心、车辆管理所及有关银行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97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至四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晓春
审判员 吴晓春
审判员 薛 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