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财保170号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行
负责人:王卫玲职务:行长
被
申请人:郭清民,男,1970年2月25日生。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清民所有的豫E02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所有的豫EM70**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清民所有的豫E026**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由实际车主看管和使用,不准变卖、过户、转移、隐匿、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文军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