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61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林甸县。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缴预交诉讼费后仍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石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牧荣 来自
刘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61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林甸县。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缴预交诉讼费后仍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石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牧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