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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3民初614号

刘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许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3民初614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林甸县。被告许某某,男,汉族,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林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催缴预交诉讼费后仍未预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冯石亮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牧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