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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执389-1号

孙凤洁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凤洁,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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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389-1号

申请执行人:孙凤洁。

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政亮,董事长。孙凤洁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731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政通��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凤洁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凤洁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731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党国

审 判 员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