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91执389-1号
申请执行人:孙凤洁。
被执行人: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政亮,董事长。孙凤洁与淄博政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731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47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政通��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凤洁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凤洁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劳人仲案字(2015)第731号仲裁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党国
审 判 员 丁 宁
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