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71号罪犯袁红波,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黎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捕前住贵州省惠水县。现在贵州省羊艾监狱服刑。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5日作出(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执行机关贵州省羊艾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服刑已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出监后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本院对罪犯袁红波予以假释。贵阳市筑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对该犯假释无异议。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了袁红波本人,认为事实清楚,不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罪犯袁红波现已实际服刑四年一个月零十八日,剩余刑期一年十个月零十二日。原审判决书载明该犯已赔偿受害人部分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谅解。另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担保人为其父袁某,愿意为其生活提供保障并负责帮教工作。贵州省惠水县司法局及惠水县司法局好花红司法所均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2013)惠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南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书、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监狱假释罪犯社会情况调查及评估意见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贵州省羊艾监狱罪犯假释担保书、罪犯袁红波的供述及其管教警察、同监罪犯的证词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袁红波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2015年11月至2016年10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已实际服刑四年一个月零十八日,剩余刑期一年十个月零十二日,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根据该犯犯罪的情节,结合其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以及当地社区对该犯的评价,可以认为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红波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红
审判员 马亚东
审判员 彭新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莫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