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3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庆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郁苗。原审被告庞佳。原审第三人沈敏华。
上诉人杨庆华因与被上诉人郁苗、原审被告庞佳、原审第三人沈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的(2015)吴江民初字第1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6年3月11日,原审法院向杨庆华发出催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5420元,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杨庆华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庆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宏
审 判 员 祝春雄
代理
审判员 孙楚楚()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龚璐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