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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3执734-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张磊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张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3执7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被执行人张磊。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北支行与被执行人张磊债权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68425.61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其他途径,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北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 政

审判员 吕建刚

审判员 赵 嵩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贺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