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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465号

周凤久与吴龙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凤久,吴龙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465号原告周凤久,男,汉族,住址庆安县。被告吴龙权,男,汉族,住址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久与被告吴龙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凤久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3.00元,由原告周凤久负担。

审判员  邱树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谢洪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