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876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7日,景泰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9日,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张某某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1795.11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张某某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1795.11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吕某某用于担���保全的吕佐梅在中国农业银行景泰支行的银行存款21795.11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凤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寇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