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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23民初876号

吕佐红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吕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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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876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5月7日,景泰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9日,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张某某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1795.11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张某某在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存款21795.11元予以冻结;二、将原告吕某某用于担���保全的吕佐梅在中国农业银行景泰支行的银行存款21795.11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沈凤云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寇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