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721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程某某,男,汉族,现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德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