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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4民初721号

乔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乔某某,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4民初721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现住庆安县。被告程某某,男,汉族,现住庆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乔某某负担。

审判员  齐德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