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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执字第188号

富宁县鑫源汽车经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云南省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宁县鑫源汽车经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陈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富执字第188号

申请执行人:富宁县鑫源汽车经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富宁县新华镇富泰商贸城**,组织机构代码05468267-6;

法定代表人:林昌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志强,男,1972年4月11日生,壮族,住富宁县。 申请执行人富宁县鑫源汽车经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志强合同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作出的(2015)富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志强未履行该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富宁县鑫源汽车经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石料运输费、违约金及垫支的案件受理费共计110,943.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移送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志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土地等财产可供执行,而其本人已离开其工作单位,至今无法联系,无法履行该案义务。经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富宁县鑫源汽车经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昌明,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案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法院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富宁县人民法院(2015)富执字第1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梁仕康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