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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1594号

杨慧与师文媛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慧,师文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1594号申请执行人杨慧,女,汉族,1963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被执行人师文媛,女,汉族,1960年12月16日出生,人。身份证号:×××2申请执行人杨慧与被执行人师文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6)内0602民初224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师文媛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的账户(账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师文媛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的账户(账号:×××),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瑞霞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雅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