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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02执75号

叶汉超诉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汉超,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叶汉超,男。被执行人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涛,该公司经理。叶汉超诉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叶汉超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证券开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占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