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叶汉超,男。被执行人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涛,该公司经理。叶汉超诉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湖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叶汉超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证券开户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湖民初字第212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三门峡天鹅之旅酒店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占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