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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00657之1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天宇工贸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天宇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00657之1号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安庆市天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862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华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