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691执368号

大庆建达金牛经贸有限公司诉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大庆建达金牛经贸有限公司,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91执368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建达金牛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世纪广场4号A-477。法定代表人张春玲,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区火炬街33号。法定代表人王喜宝,职务董事长。

原告大庆建达金牛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高新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庆建达金牛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庆建达金牛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