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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民终1399号

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庞滨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民终13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东涧河工业园区18号。法定代表人董永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庞滨,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号**楼*单元**户。

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瑞青

审 判 员  李国虎

代理

审判员  董超格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贺子芸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25日。评议地点:本院二楼203室参加人:

审判长杨瑞青,

审判员李国虎、董超格。记录人:

书记员贺子芸评议记录: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与庞滨劳动纠纷案。李(案情介绍略):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因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5)杏民初字第02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按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董:本案按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杨:本案按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评议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太原盛开源永磁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判决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