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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协4号

桂林市龙峰涂料有限公司、桂林厚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7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桂林市龙峰涂料有限公司,桂林厚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协4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龙峰涂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桂林厚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桂林市龙峰涂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厚丰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该案涉案房产(厚丰商业步行街)被多个辖区法院查封,为了便于对同一标的物的统一执行,统一解决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灵川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4)灵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一案提级到本院执行。灵川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到本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增儒

审判员  曾宪戊

审判员  谭 健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