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385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金盛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青州市金盛达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潍坊市明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商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聂 磊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福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