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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民初第601号

胡春明与陈楚平,陈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春明,陈楚平,陈燕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81民初第601号

原告:胡春明,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西街道南平。身份证号码:×××4029。

被告:陈楚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832。

被告:陈燕云,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身份证号码:×××1828。

原告胡春明诉被告陈楚平、陈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丽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春明、被告陈楚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燕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开办普宁市双润布行,经营布料,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被告陈楚平向原告购买布料,至2014年8月21日结欠原告布料款人民币(下同)1010183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陈楚平于2014年9月7日、2015年4月4日付还50000元和20000元,尚欠940183元拖欠至今。

被告陈燕云与被告陈楚平系夫妻关系,依法应与被告陈楚平对上述欠款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据此,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归还货款940183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利率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2、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民事主体资格。2.《全省常住人口》打印件2份、《户成员信息》1份,证明被告陈楚平、陈燕云的民事主体资格。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证明二被告于1998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粤揭普结字XX,双方系夫妻关系。4.《货款确认单》1份,证明2014年8月21日,原、被告进行对账,被告陈楚平确认结欠原告货款1010183元。

被告陈楚平当庭辩称:原告起诉内容属实,其有欠原告货款940183元。被告陈楚平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被告陈楚平《身份证》1份,证明被告陈楚平的民事主体资格。被告陈燕云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开办普宁市双润布行,未办理企业登记手续。被告陈楚平向原告购买布料,至2014年8月21日,双方确认被告陈楚平结欠原告布料款1010183元。被告陈楚平分别于2014年9月7日、2015年4月4日付还原告50000元、20000元,尚欠货款940183元未还。原告遂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陈楚平、陈燕云于1998年1月21日在普宁市下架山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粤揭普结字XX。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陈楚平向原告购买货物,结欠原告货款94018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陈楚平对原告所负债务发生在被告陈楚平、陈燕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楚平、陈燕云应共同付还货款。现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付还货款940183元,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请求付还逾期还款违约金问题,虽双方没有约定,但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归还货款,已构成违约,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计算。被告陈燕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楚平、陈燕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付还原告胡春明货款940183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丽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泽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