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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3行初字29号

琚兰天与唐山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琚兰天,唐山国土资源局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03行初字29号原告琚兰天。被告唐山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唐山市北新西道23号

法定代表人:全荣哲职务:局长原告琚兰天起诉被告唐山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琚兰天诉称,1997年10月30日,原告以唐山市文化艺术旅游品商场的名义,向被告提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复垦项目申请书》,1998年6月29日被告向原告颁发了《土地后备资源开发复垦许可证》,规定开法荒废土地项目施工时限为三年。1998年8月原告对13.032亩国有荒废土地进行开发复垦。2002年4月3日被告又将原告依法开发复垦的国有荒废土地认定为“临时占地”13亩已于2001年到期。现起诉要求确认,原告使用的土地并非临时占地,返还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琚兰天自2002年就已经知道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事实,现于2016年1月18日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琚兰天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文茜

代理

审判员  张 翔

人民陪审员  李桂山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