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1,男,1998年7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法定代理人杨某2(系杨某1之父),男,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尹某(系杨某1之母),女,1976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兴东,男,1958年3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关于杨某1与杨兴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6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1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杨兴东应返还杨某1垫付的医疗费27893.60元,因被执行人杨兴东到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1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兴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兴东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牡丹支行、蒙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蒙自市支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以上金融机构均无存款;到云南省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到蒙自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蒙自市芷村镇老芷村新寨村调查,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杨兴东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蒙自市人民法院(2015)蒙执字第5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争艳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晓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