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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执字第590-2号

邓美田与谭明文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美田,谭明文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执字第590-2号申请执行人邓美田。被执行人谭明文。本院在执行邓美田与谭明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苏民初字第167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小明

代理

审判员  肖丽君

代理

审判员  王新龙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