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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170号

崔某申请执行魏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某,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崔某。被执行人魏某。崔某申请执行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2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小孩抚养费84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84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1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