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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执1387号

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邝洁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邝洁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

法定代表人:伦玉卿,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汤泳钊,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邝洁玲,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邝洁玲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845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邝洁玲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汉森

审判员  刘卓江

审判员  叶洁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新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