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执138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川路****。
法定代表人:伦玉卿,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汤泳钊,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邝洁玲,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与邝洁玲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穗仲案字第8454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邝洁玲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汉森
审判员 刘卓江
审判员 叶洁靖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新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