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638号
原告:王次华,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巨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金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含梅,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次华诉被告芜湖市巨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
审判员刘翔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丁曲梅、
人民陪审员许云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刘 翔
代理
审判员 丁曲梅
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