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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民初638号

王次华与芜湖市巨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4-2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次华,芜湖市巨龙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638号

原告:王次华,男,1971年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XX,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巨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周金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含梅,该公司员工。

原告王次华诉被告芜湖市巨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由

审判员刘翔担任

审判长,

代理

审判员丁曲梅、

人民陪审员许云峰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本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的十五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审 判 长  刘 翔

代理

审判员  丁曲梅

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